我校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等一系列资助政策。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1.奖学金。中央和省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校内奖学金。我校设立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三类奖学金,受奖面为在校生的60%。分为院长奖学金(每人1500元)、综合奖学金(一等奖800元 二等奖500元 三等奖300元)和单项奖学金(具体分为优秀学生干部奖、最佳进步学习标兵奖、最勤奋学习标兵奖、特长奖、特殊贡献奖)。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县镇非农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县镇非农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三、国家助学贷款。山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在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申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
四、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自2009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系列优惠政策:
1、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2、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军队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4、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下同)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5、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6、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7、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可以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五、其他校内助学政策。我校设立百余个勤工助学岗位供困难学生选择,在校生中14%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校内和政府发放的特困补助、伙食补助,对特殊家庭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享受慈善爱心超市、爱助联盟店的优惠购物。
其中,解决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对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入校前备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到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困难生认定。根据实际情况获得相应资助。